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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清算復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婉禎(原名:徐真真)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債務人徐婉禎(原名:徐真真)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裁定免 責確定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案卷核閱屬 實,堪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受免責之裁定,並 於112年11月28日確定。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,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自屬有 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 4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李品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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