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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清算復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露億偲阿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勁良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峰 代 理 人 湯宗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子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吳昶毅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(臺北業務組)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國民年金組)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露億偲阿候(原名:魯運雙、魯運霜)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6 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,向 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而本院以110年 度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清 算程序。嗣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0年11月18日以1 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確定,復 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之事由而不予免責。聲請人於受上開不免責裁定 確定後,因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,且各普 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定免責要件,而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6號裁定 應予免責,並已於113年1月19日確定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。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 權,即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 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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