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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清算復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季蘭 代 理 人 徐宗賢律師(本院卷第21頁)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賴季蘭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(一)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(二)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;(三)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(四)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 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1號裁定免責確定,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(本院卷第19頁)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91號確定免責裁定可稽(本院卷第23、32頁),堪信為 真實。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宇美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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