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更生事件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6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則駁回更生 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;債務人聲請 更生時,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 清冊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6條第1項、 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 下同)1,000元,亦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、債務人清冊,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未完備,聲請 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,000元,及補 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 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: 一、請說明現在是否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內?或請提出得釋明現 住所地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房屋租賃 契約書、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)。 二、應以下列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: 債權人姓名(或名稱)、地址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數額(新臺幣)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? 各債權之種類、原因 姓名(或名稱): 地址: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:□是,□否。 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:□是,□否。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: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: □是,□否。   有前項權利者,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: 擔保標的物之價值: 債務之種類: 債務之發生原因: 三、請說明財產狀況,包含存款、有無投保保險、是否有投資股 票? 四、請說明自111年1月迄今之收入狀況。是否有工作收入?是否 領有各類政府補助?是否受子女扶養?若有收入,則每月收 入數額為何? 五、請說明現在支出狀況,並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 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(如膳食費、交通費、水電費、勞健 保費、雜費等),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 證明文件(如繳款收據、發票、轉帳交易明細、儲值證明等 )。 ★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,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