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監護宣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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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監護宣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