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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1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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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○間監護宣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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