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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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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梅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對梅雨雲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梅雨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3年2月21日死亡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,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,而無續行之必要,爰 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李一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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