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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許可監護人行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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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甲OOO 代 理 人 江蘊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。應補正之事項 : 一、受監護宣告之人所有日本不動產相關文件應經日本國管轄之 公證處公證,並經我國駐日代表處予以驗證,併提出相應之 中譯本。 二、乙OO之銀行存摺影本,作為本院裁判時得以特定本件系爭不 動產之處分價金匯付帳戶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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