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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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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江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 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原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 00元,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,000元,應再補繳納7,1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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