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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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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強東仁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6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0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;上訴不合法 之情形,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第 二審法院得不定期間命補正,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、第444條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 1第3項規定,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原 審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,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,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、答詢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憑,揆諸上開說明, 其上訴即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筑婷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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