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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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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鄭金枝 被上訴人 黃怡瑄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 2月1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6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;又上訴 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4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;前揭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原 審訴訟代理人之臺北市大安區址,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(見 原審卷第140頁),該址位於原審所在地,故上訴期間應自 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,至113年1月11日止屆滿。上訴人遲至 113年1月15日始提起上訴(見本院卷第13頁),已逾上開20 日不變期間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蕭涵勻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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