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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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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振盛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對於民國 112年12月2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32號裁定提 起抗告。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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