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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明異議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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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洪媛庭 廖若倫 相 對 人 廖麗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擔保提存事件就提存物處分聲明異議事 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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