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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選任特別代理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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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號 抗 告 人 黃惠敏 林立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1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 28號裁定,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 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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