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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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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錦稷 代 理 人 張廷睿律師 陳孟秀律師 複代理人 凃冠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 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07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 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明 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07號(下稱系爭 案件)之當事人,為核對開庭筆錄,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經查,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當事人 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,其聲 請交付系爭案件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,應可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又聲請人依法就 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,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邱美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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