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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選任特別代理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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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清爐 林銅城 吳明芳 陳立凡 陳雅惠 邱隆興 張綠蘋 劉洪偉 李欣晏 黃詩淇 施愉孆 石凱如 黃美娟 陳慧珍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萬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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