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釋覺海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秀鳳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8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 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 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放,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利益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,均屬之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8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上午進行言 詞辯論,筆錄第4〜5頁記載「法官(提示卷(一)第45頁)系 爭雜誌所載關於『變性和尚釋覺海』本名、年齡、稱號、據點 (嘉義覺海襌寺、台中覺海襌寺、英國覺海襌寺)、法事項 目、不動產、代步名車記載内容,原告有無爭執?」,因原 告始終有爭執,並非無爭執,筆錄記載原告訴訟代理人「不 爭執。」,是否有誤,為此請求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,以 查明事實等語。 三、查,聲請人為系爭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核對筆錄,應 認已表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 公開播放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廖昱侖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