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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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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周成霖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哲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對於民國11 3年1月29日本院命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俊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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