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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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7號
原 告 張湘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萬
91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霈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