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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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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銘賢 被 告 賴春田 賴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 9日修正公布、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。而原告於113年1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,故起訴前(計算 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0日)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即應併算其 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億0,138萬0, 098元(計算式詳附表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 萬2,70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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