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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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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寧靜 訴訟代理人 李峙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5萬2,800元【 計算式:原告主張其購買系爭房屋之價格為人民幣800,000元 ,以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 率4.441元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,2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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