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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返還款項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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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日清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勝 被 告 方繩武 楊璨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元2萬7,800元,按原告 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 .72換算,折合新臺幣為90萬9,616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加計 起訴前之利息2萬4,173元,共計93萬3,78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24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9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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