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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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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林幸蓉 一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 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 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 者,以萬元計算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、第七十七條之十三、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,利息為附帶請求 、不併計算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,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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