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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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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江國安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安玟律師 被 告 左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;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 )3,000元;於非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 判費分別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 本文、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為 :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,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。至訴之聲明第2項:被告應自被 告Facebook個人網頁(網址:https://www.favebook.com/alone cat)移除如原證1號、原證2號所示之貼文內容;訴之聲明第3項 :被告應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當事人姓名及主文,刊登於 被告Facebook個人網頁上,性質上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,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綜 上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,900元(計算式:1萬900元+3 ,000元+3,000元=1萬6,90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李昱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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