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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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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林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奎銘、江蓓蓓、鄭志偉、張瀚中、陳明郎、吳 秀玲、梁寶華、江月凡、詹宛諭、詹甯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 請求數額即新臺幣(下同)2,0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 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,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,不併算其數額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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