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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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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寰準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偉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,216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 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,000元。於非財產權 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,新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、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。次 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 二、原告起訴聲明請求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0,81 4,47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將其刊載於Dcard網站感情版如 附件2號所示之文章予以移除;㈢被告應於Dcard網站感情版 頁面(網址:https://www.dcard.tw/f/relation   ship)以系統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公開刊登如附件3號所示 內容連續6個月,期間被告不得擅自刪除文章或對文章下方 留言更改隱私設定(見原告起訴狀)。原告聲明第一項係依 兩造間契約關係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 償814,472元及懲罰性違約金1,000萬元,並非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毋庸併算價額之起訴後孳息、損害賠償、 違約金,應以10,814,472元(計算式:814,472+10,000,000 =10,814,472)核定訴訟標的金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,2 16元。另聲明第二項、第三項,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 段、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移 除網頁文章及在網頁刊登回復名譽文章,屬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,000元,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10,2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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