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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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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許銘峰發支付命令,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289,736元(計算式:本金1,241,160元+自民國(下同) 112年8月5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.27計算之利息 45,077元+自112年9月6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計算之違約金3,4 99元,元以下均四捨五入),原告應繳裁判費13,771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應補繳13,27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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