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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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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陳柏舟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被 告 劉錦華 曾奎銘 江蓓蓓 李秉峰 鄭志偉 顏雪芳 陳燕華 江月凡 許宜菁 (待原告查報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「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柏舟至少美金241,787. 29元,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美金241,787.29元,折合 新臺幣(下同)7,640,478元(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3年2月1日, 該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為31.6:1,計算式:美金2 41,787.29*31.6=新臺幣7,640,47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,7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6,735元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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