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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國家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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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翁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潘文忠部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 0萬元,則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。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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