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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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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唐寶珠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張祐誠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少平 被 告 陳偉洪 (年籍不詳,待原告查報) 林廷東 (年籍不詳,待原告查報) 吳冠綸 (年籍不詳,待原告查報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,877,912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(下同)16,877,912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0,54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0,544元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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