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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減少價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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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葉孟佳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管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宗慤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99,51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1,6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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