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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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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直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絨有限公司、林緻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 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而原告於113年2月 7日提起本件訴訟,故起訴前(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6日 )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729,784元(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項目 計算本金 期 間 利率 小計 1. 690,287元 利息 690,287元 112年10月3日至113年2月6日 2.17% 5,207.8元 違約金 690,287元 112年11月4日至113年2月6日 0.217% 389.46元 2. 33,829元 利息 33,829元 113年1月3日至113年2月6日 2.17% 70.2元 違約金 33,829元 113年2月4日至113年2月6日 0.217% 0.6元 總計:729,784.0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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