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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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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呂芳蕙 被 告 天佛禪寺 法定代理人 印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99萬6158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萬0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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