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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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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謝縈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華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34萬0539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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