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0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原告交通部航港局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02號
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
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
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
許育誠律師
許嘉珊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大環保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528,5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,8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