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國家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11號

裁判書全文

原 告 吳英豪 送達處所:臺北南陽○○○000○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 捌佰元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,按同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不同級距之訴訟費用徵收 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,乃因財產權而涉訟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(至起訴後之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予併算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0,8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黃俊霖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