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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減少價金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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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張堅國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高敏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光、利恆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9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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