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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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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余信嘉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許家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許家彰等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(下同)1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(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 )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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