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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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31號
原 告 吳庭維
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高宥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