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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保險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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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吳庭維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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