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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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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鼎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銘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設計有限公司、蔡瑜鍹、吳秋燕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 臺幣(下同)2,024,068元(計算式:1,524,068+500,000=2,024 ,068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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