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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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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林貴美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吳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 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訴法第77-1條 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(下同)204萬2,30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4萬2,307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,2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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