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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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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政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2年11月2 7日聲請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,619,65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938元,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6,43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僅為訴訟標 的金額之補字案件,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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