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建成 被 告 陳恩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其為債務人高逸翔公證擔保新臺幣( 下同)100萬元、本票擔保50萬元等2筆債務不存在,本院111年 度司執字第8930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(經併入本院1 11年度司執字第72513號執行)之強制執行扣薪程序應予撤銷, 並歸還已扣薪資總額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