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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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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林長炳 林樹梅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2人起訴到院。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 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本件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及計算至 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2月26日之孳息、違約金加以計算之,應 予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3萬3796元(即本金258萬7202元,加 計利息、違約金214萬6594元,利息、違約金計算式詳見附件, 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962元,原告2人僅繳 2萬6641元,尚欠2萬1321元。茲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 數給付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件:利息、違約金計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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