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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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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王柏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、請求權 基礎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。 二、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本件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給付新台幣 1,369,000元之原因事實、請求權基礎(即法律依據),爰 依前揭法條規定,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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