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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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6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
吳俊鴻
被 告 蕭陽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案尚有續行
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
時33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