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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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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蔡鴻儒 楊雅如 被 告 陳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四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,有貸款約定書「其他約定事項」第12條約定為憑(本院 卷第12頁)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,先予敘明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向伊借款新臺幣(下同 )70萬元並簽訂系爭貸款契約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16 日起至119年3月16日止,第1個月至第3個月借款利率按週年 利率1.88%計算,第4個月起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5. 33%計算(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6.94%),被告應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,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約定利率1 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。詎被告未依約清 償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伊本金 66萬3368元及自112年8月16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,暨自112年9月17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。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 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 申請書、代款約定書、利率異動查詢、貸放主檔資料查詢、 動用/繳款資料查詢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9至15頁、第45頁) 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供本院斟酌,惟依上開證據,已堪信上情為真正。從而 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︰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林家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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