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訴訟代理人 劉啟貞 被 告 吳佩珈 游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 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「即游趙蘭金於112年5月1日死亡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即游趙蘭金於112年5月31日死亡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立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