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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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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又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 年 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兩造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、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 項,合意由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乙節,有信用卡約定條款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等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1頁、第75頁),揆諸首揭規定 ,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居址經被告本人親自收受,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 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  ㈠被告於民國97年9 月1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(卡號:43 &ZZZZ; &ZZZZ; 00000000000000號),依約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,但應 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,惟如連續2 期未繳付發卡機構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,毋 庸被告事先通知或催告,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並按年息15   % 計算循環信用利息,且逾期繳款達1 期者尚應繳交違約金 新臺幣(下同)300 元、達2 期者應繳交違約金400 元,達 3 期者應繳交違約金500 元,連續三期以上則以三期為上限 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喪失期限利益, 至112 年1 月29日止,尚積欠本金1 萬5,317 元未給付,是 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計息本金 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利息。  ㈡被告另於108 年11月22日與其經由信用卡電子授權驗證之方 式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,向原告借款62萬元,約定借款 期間自同日起至115 年11月22日止,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,利息前2 個月按年息0.88% 固定計算,第3 個月起按 原告季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1.99%機動計算(現計為13.6 % ),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。詎原告將該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,被告自112 年 7 月22日後即未依約還本付息,喪失期限利益,現尚積欠47 萬7,844 元(含本金43萬4,363 元、利息4 萬3,481 元)未 給付,是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 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式計算之 利息。  ㈢職是,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49萬3,161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 :如主文第1 項所示,另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   三、查原告上開主張,業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   繳款計算式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消 費明細表、歷史帳單彙總查詢、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、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書、撥款資訊、產品利率查詢、放款帳戶利率 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7頁至 第87頁),並有法學檢索資料查詢結果、索引卡等在卷可徵 (見本院卷第113 頁至第118 頁),足認原告主張,應屬實 在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金額與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並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(時間:民國/ 幣別:新臺幣)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卡 15,317 15,317 自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 2 小額信貸 477,844 434,363 自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.6%計算之利息 總計 493,1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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