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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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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 告 蔣凱文 被 告 陳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,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;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;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 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即民事訴訟關於土地管轄,係採以原就被 之原則,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;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,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嘉義 市西區,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,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 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,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即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陳玉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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