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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67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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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施凱升 被 告 翊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美雪 被 告 毛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,761,33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、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26萬元或等值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 新台幣3,761,3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一、被告翊明實業有限公司、楊美雪、毛重生經合法通知,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就附 表編號1、2之利息為年息3.878%、3.798%,有民事起訴狀附 卷可參(見卷第15頁),嗣具狀變更聲明為請求附表編號1 、2之利息為年息3.798%、3.878%,有本院民國114年2月18 日言詞辯論筆錄、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在卷可憑(見 卷第81頁、第71頁),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,為擴張 、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部分:   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翊明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楊美雪、毛重 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,先於108年8月13日借款200萬 元(帳號: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),約定借款期 限至113年8月13日(嗣變更至114年8月13日),利息依原告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.08%計算;於109年7月10日 借款200萬元(帳號: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), 約定借款期限至114年7月10日,利息自109年7月10日起至11 0年3月27日按年息1.5%固定計息,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 年7月10日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.16%浮動計 算;於112年5月30日借款300萬元(帳號:0000000000000、 0000000000000),約定借款期限至117年5月30日,利息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.5 %浮動計算;於112年5月30日借款100萬元(帳號:00000000 00000),約定借款期限至117年5月30日,利息依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浮動計算,上開借款 並均約定依年金法計算,按月本息平均攤還,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,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,另自逾 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10%,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 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且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 被告翊明實業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,依約其上開所有債務均 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分別尚欠本金348,307元、3 75,929元、2,279,587元、757,516元,共3,761,339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又被告楊美雪、毛重生 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3,761,33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 。願以現金或等值之10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 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  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3份、借據4份、連 帶保證書、變更借據契約、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、放 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利率 表為證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48,307元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798%計算。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375,929元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878%計算。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3 2,279,587元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2%計算。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4 757,516元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2%計算。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總計 3,761,33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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